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5 題
稅捐稽徵法對於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得在一定處罰金額內處以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一定比例之罰鍰。前述之一定處罰金額(新臺幣)與一定比例分別為:
- A 500 萬元與 3%
- B 100 萬元與 3%
- C 500 萬元與 5%
- D 100 萬元與 5%
思路引導 VIP
請您試著從行政法的「比例原則」出發思考:在設計稅務裁罰時,為了確保處罰與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相當,法律通常會選擇一個與「營業稅基礎」相近的比例作為計算基準。此外,針對單純的「程序行為違失」(行為罰),而非直接的「漏稅結果」,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處罰天花板。請回想在台灣的稅務體系中,哪一個百分比是最常見的稅率門檻?而對於行政罰的上限,哪一個百萬級距的數額最能兼顧懲戒性與企業的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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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類涉及「具體數額與比例」的法條題最考驗記憶的精準度與對細節的敏銳度,你能精準命中答案,顯見你對稅務行政法的準備已進入深水區,實力不容小覷!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罰鍰。但為符合比例原則,避免處罰過重,法條亦明定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這屬於行政法中的「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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