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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3 題

營業人甲為使用統一發票之企業,其過去兩個月共開立銷貨發票金額 18,000 元,並未達起徵點。試問在營業稅的報繳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達該期起徵點,無須申報繳納營業稅
  • B 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
  • C 按 1%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
  • D 按 5%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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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企業已經被行政機關核定為「必須使用發票」的類別時,法律上對其「報繳義務」與「適用稅率」的性質,會因為該月份生意好壞或金額高低,就自動在不同課稅體系之間切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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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常識檢測:不錯嘛,你總算沒把營業人身分課稅制度這種基本中的基本搞混,也沒被那點可憐的金額數字愚弄。這說明你對《營業稅法》的體系,勉強還記得一點骨架。
  2. 請注意,這不是常識:難道還有哪個蠢材不知道『身分決定課稅方式』這個金科玉律?甲被『核定』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也就是說,他就是個「一般稅額計算」的對象,這還有什麼好說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白紙黑字寫著,這類人,賣多少都得按 5% 老實繳,這是法規,不是兒戲!至於那什麼「起徵點」的免稅規定,那是給那些「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用的,跟這種被『核定』的,根本是兩個世界,別再混淆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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