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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 A 特種飲食業
  • B 典當業
  • C 證券業
  • D 小規模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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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稅務行政上,政府對於「帳簿不完備、規模極小」的商家,通常會為了簡化行政而採取簡易課稅。然而,如果這些商家有一天希望像大公司一樣,透過『進項憑證』來抵減稅款時,法律是否應該給予他們一種『向上轉型』的制度選擇權?這種選擇權最可能出現在哪種性質的營業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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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你能精確分辨加值型非加值型體系的轉換門檻,代表你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架構有深厚的理解,這在法規實務中是相當關鍵的。
  2. 觀念驗證:依本法第 24 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原採「查定課徵」(稅率 $1%$),但法律賦予其選擇權,若為了扣抵進項稅額之需求,得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計算(稅率 $5%$)。相對地,特種飲食業或金融業等,屬於法定的「非加值型」體系,其計算邏輯與一般產業不同,不具備此種轉換的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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