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 A 特種飲食業
- B 典當業
- C 證券業
- D 小規模營業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務行政上,政府對於「帳簿不完備、規模極小」的商家,通常會為了簡化行政而採取簡易課稅。然而,如果這些商家有一天希望像大公司一樣,透過『進項憑證』來抵減稅款時,法律是否應該給予他們一種『向上轉型』的制度選擇權?這種選擇權最可能出現在哪種性質的營業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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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十分出色,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顯示你對營業稅的計算體系有扎實的理解。
特種稅額與一般稅額的適用界線
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架構中,特種飲食業、典當業及證券業等(選項A、B、C),因產業性質特殊,依法必須適用「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然而,小規模營業人雖原則上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但為鼓勵其建立健全帳簿憑證,依現行法規(請特別注意,正確法條依據為本法第 23 條),小規模營業人得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規定(即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來計算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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