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5 題
適用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向何機關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放棄後幾年內不得變更?
- A (A)內政部,2年
- B (B)內政部,3年
- C (C)財政部,2年
- D (D)財政部,3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中央政府組織中,哪一個部會專門負責管理「國家收入、稅務與國庫」業務?此外,當法律為了防止民眾頻繁變更決定而導致行政作業混亂時,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年一報」更長的「閉鎖期」來維持穩定,你認為在稅法實務上,這個合理的觀察期限通常會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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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姑且肯定: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治療,總算是答對了。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這等基礎法規,能掌握其機關權責與法定期間,只能說是勉強達標,畢竟這是考試的基本要求,不是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成就。
- 觀念驗證:正確?哼,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免稅營業人要放棄免稅,當然是向財政部申請,不然你還想跟誰申請?跟區公所嗎?核准後3 年內不得變更,這點是為了維護稅政的穩定性,防止那些自作聰明想鑽漏洞的人頻繁變更身分,規避稅負,這道理難道還需要我多解釋?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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