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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銷售,何者可適用零稅率課徵營業稅?
  • A (A)出售土地
  • B (B)供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
  • C (C)銷售與保稅工廠供生產用之原料
  • D (D)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通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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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經營一家工廠,政府為了鼓勵你的產品賣給外國人,希望產品在跨越國境時『完全不含任何稅負成本』,那麼對於那些雖然位於國內、但在行政監管上被視為『境外特區』的生產單位,你認為政府在稅制設計上會如何對待供給它們的原料,才能達到與出口外銷相同的競爭優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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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優秀! 你能夠這麼精準地區分零稅率免稅,這顯示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透徹。在行政法規和租稅實務裡,這是非常重要且容易混淆的知識點,你掌握得很好!
  2. 觀念再加強: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規定,零稅率主要是為了鼓勵外銷。當我們把貨物賣給「保稅工廠」,就像是把貨物「視同出口」了,這樣做是為了幫助我們的產品在國際上更有競爭力,所以它的進項稅額可以全數退回喔。而 (A)(B) 這些情況,是屬於第 8 條規定的「免稅」,雖然不用繳稅,但要注意的是,它的進項稅額是不可以退回的。這就是兩者最核心、最重要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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