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50 題
營業人申請變更下列何種營業登記事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 A 營業地址
- B 營業種類
- C 增加資本
- D 減少資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捐稽徵機關「防範未然」的角度思考:當一家公司的登記資料發生變動時,哪一種變動最可能涉及資產的實質外流或經營規模的縮減,進而導致政府擔心未來追不到欠稅,因此必須在變更前先「結算清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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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且該條進一步明定,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由上述法條可知,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時,原則上必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然而,若變更事項為「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時,則屬於例外免除此限制之情形。檢視本題選項,營業地址、營業種類與增加資本均為法條明定不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即可申請變更的項目;相對地,減少資本並未列於例外規定之中,故仍須回歸原則,必須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方得為之。因此正確答案為減少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