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除報經核准外,下列何項之溢付稅額應留抵應納稅額?
- A 因進口貨物
- B 因取得固定資產
- C 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
- D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稅務行政的邏輯中,政府為了確保國庫收入穩定,通常偏好讓企業將溢繳的稅款留到「下一次」再折抵。只有在發生「重大投資」、「賺取外匯」或「公司關門」這類特殊事件時,政府才會破例直接撥付現金退稅。那麼,在日常的商業往來中,哪一種情況最屬於『一般經常性』的稅務負擔,且不具備上述破例退稅的緊急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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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溢付稅額的處理方式,代表你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的結構瞭如指掌。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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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溢付稅額處理
💡 溢付稅額採「原則留抵,例外退還」,僅三種法定情形可退還。
| 比較維度 | 可申請退還 (現金退還) | VS | 應留抵 (扣抵應納稅額) |
|---|---|---|---|
| 法定事由 | 零稅率、固產、註銷 | — | 進口貨物、一般進貨 |
| 法規依據 | 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 | — | 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 |
| 資金影響 | 增加當期現金流入 | — | 減少未來稅負現金流出 |
💬除特定促產、外銷或終止營運情形可退稅外,一般營業溢付稅額應採留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