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除報經核准外,下列何項之溢付稅額應留抵應納稅額?
- A 因進口貨物
- B 因取得固定資產
- C 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
- D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稅務行政的邏輯中,政府為了確保國庫收入穩定,通常偏好讓企業將溢繳的稅款留到「下一次」再折抵。只有在發生「重大投資」、「賺取外匯」或「公司關門」這類特殊事件時,政府才會破例直接撥付現金退稅。那麼,在日常的商業往來中,哪一種情況最屬於『一般經常性』的稅務負擔,且不具備上述破例退稅的緊急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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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溢付稅額的處理方式,代表你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的結構瞭如指掌。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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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溢付稅額處理
💡 溢付稅額以「留抵為原則,退還為例外」。
| 比較維度 | 留抵應納稅額 | VS | 退還溢付稅額 |
|---|---|---|---|
| 法條依據 | 第39條第1項 | — | 第39條第2項 |
| 適用對象 | 一般進口、進項稅額 | — | 外銷、固定資產、註銷 |
| 資金影響 | 稅額往後年度抵減 | — | 由國庫直接退還現金 |
| 特殊核准 | 屬常態處理程序 | — | 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除外銷、資產、註銷及專案核准外,溢付稅額一律採留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