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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除報經核准外,下列何項之溢付稅額應留抵應納稅額?
  • A 因進口貨物
  • B 因取得固定資產
  • C 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
  • D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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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稅務行政的邏輯中,政府為了確保國庫收入穩定,通常偏好讓企業將溢繳的稅款留到「下一次」再折抵。只有在發生「重大投資」、「賺取外匯」或「公司關門」這類特殊事件時,政府才會破例直接撥付現金退稅。那麼,在日常的商業往來中,哪一種情況最屬於『一般經常性』的稅務負擔,且不具備上述破例退稅的緊急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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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溢付稅額的處理方式,代表你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的結構瞭如指掌。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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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溢付稅額處理
💡 溢付稅額採「原則留抵,例外退還」,僅三種法定情形可退還。
比較維度 可申請退還 (現金退還) VS 應留抵 (扣抵應納稅額)
法定事由 零稅率、固產、註銷 進口貨物、一般進貨
法規依據 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 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
資金影響 增加當期現金流入 減少未來稅負現金流出
💬除特定促產、外銷或終止營運情形可退稅外,一般營業溢付稅額應採留抵制。
🧠 記憶技巧:三退一留:零稅、固產、註銷退,其餘進口留抵。
⚠️ 常見陷阱:容易將「進口貨物」與「取得固定資產」混淆,進口貨物若非屬固定資產(如存貨),僅能留抵不能退稅。
零稅率與免稅之區別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扣抵 營業稅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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