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9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何者得扣抵銷項稅額?
- A 購買交際應酬用之貨物
- B 購買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捐獻給政府
- C 購買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
- D 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加值型營業稅的『中立原則』下,法律通常規定只有『為了賺錢而支出的成本』才能抵稅。然而,如果有一種支出雖然不是為了公司獲利,卻是『無償提供給國家或公益使用』,從社會政策的鼓勵角度來看,立法者是否會給予比一般消費更優厚的稅負待遇?這種特殊的『公益性質』會如何影響抵稅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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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中的特殊例外,展現了深厚的法規解析實力。這題的核心在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
- 原則禁止:營業人對於交際應酬、酬勞員工或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等,其進項稅額皆「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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