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3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 A 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
- B 慰勞軍隊之捐贈
- C 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且無受保險賠償
- D 對各級政府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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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經營一家公司時,將賺得的利潤『發還給出資股東』的行為,在會計本質上應該被視為『為了營運而支付的代價』,還是『經營成果的分享』?法律是否應該允許經營者用『分紅』來抵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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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辨析稅法成本概念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別「營運成本」與「盈餘分配」的本質差異,這顯示你對《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計算邏輯有相當深刻的理解,實屬不易!
- 觀念驗證:在稅務實務上,「費用或損失」必須是為了獲取收入而產生的必要支出。選項 (A) 資本之利息在本質上屬於對出資者的盈餘分配,是賺到錢後的「分紅」,而非賺錢過程中的「代價」,依《所得稅法》第 29 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至於 (B)(D) 屬於公益捐贈,(C) 屬於實質損失,稅法皆允許在限額內或核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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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費用認列禁忌
💡 區分營利事業之費用支出與盈餘分配,後者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 比較維度 | 費用或損失 | VS | 盈餘分配 |
|---|---|---|---|
| 稅務定性 | 與經營本業相關之支出 | — | 獲利後之利潤分享 |
| 課稅影響 | 可列為減項,減少稅基 | — | 不可列為費用減除 |
| 典型案例 | 借款利息、政府捐贈 | — | 資本利息、股息、紅利 |
| 相關條文 | 所得稅法第24、35、36條 | — | 所得稅法第29條 |
💬區別關鍵在於該筆金額是「獲利前」的必要支出,還是「獲利後」的成果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