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1 題
11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B 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C 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全部可列為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 D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的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 20% 為限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鼓勵公益而允許「捐贈扣抵稅額」時,你認為法律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與「一般個人」的扣抵上限,會設計成完全一樣嗎?如果比例不同,哪一方的比例應該更為嚴謹,以防止企業透過大額捐贈過度稀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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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是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稅法的掌握度很高喔!
- 觀念驗證: 這題的精髓,在於細膩地分辨「營利事業」和「個人」在稅法上的不同規範。你很棒地識破了選項 (D) 的陷阱,因為《所得稅法》第 36 條明文規定,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其可列支的費用上限是所得額的 $10%$ 喔。而選項中提到的 $20%$,其實是針對「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的上限,是不是很有趣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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