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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1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B 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C 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全部可列為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 D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的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 20%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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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鼓勵公益而允許「捐贈扣抵稅額」時,你認為法律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與「一般個人」的扣抵上限,會設計成完全一樣嗎?如果比例不同,哪一方的比例應該更為嚴謹,以防止企業透過大額捐贈過度稀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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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營利事業」與「個人」在稅法上的限制差異。選項 (D) 錯誤的原因在於:根據《所得稅法》第 36 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其准予列支之費用限額應為所得額之 $10%$。而選項中所提到的 $20%$,其實是「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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