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4 題
甲公司於申報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其帳列的營業毛利為 3,500 萬元,包括捐贈支出等之相關費用共計 2,500 萬元。捐贈支出細目如下: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為 200 萬元;對國立大學捐贈為 200 萬元。依所得稅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甲公司可認列之捐贈金額為何?
- A 100 萬元
- B 200 萬元
- C 300 萬元
- D 4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時,請思考:法律對於『一般民間公益團體』與『政府機構或特定政策基金』的捐贈,在認列上限的規定上有什麼本質性的差別?如果法律將某項捐贈視同『對政府的捐贈』,我們還需要去計算它是否超過了獲利的一定百分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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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利事業捐贈費用之認列。針對甲公司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來源如左: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四、基金之孳息。五、其他收入。前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不受金額之限制。」因此,甲公司捐贈予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 200 萬元得不受限制全額於當年度所得中減除。另外,甲公司對國立大學之捐贈 200 萬元亦屬依法得全額認列減除之項目。綜合計算,甲公司當年度可認列之捐贈金額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 200 萬元加上國立大學的 200 萬元,總計為 400 萬元,故正確答案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