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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 題

甲公司民國 111 年度當年度有課稅所得新臺幣 1,000 萬元,另有核實計算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得(持有 2 年)新臺幣 200 萬元,核實計算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得(持有滿 3 年)新臺幣 700 萬元,出售土地交易所得新臺幣 50 萬元,試問該公司申報當年度基本稅額為若干?
  • A 222 萬元
  • B 180 萬元
  • C 160 萬元
  • D 114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推導出答案,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租稅公平設計「保底」稅制時,對於那些原本在所得稅法中「免稅」或「分離課稅」的證券收益,應該如何重新計入稅基?而法律為了鼓勵企業「長期持有」資產,對於不同持有期間的獲利,在計入稅基時是否會有權重上的差異?最後,別忘了在套用 12% 稅率前,是否還有一個法定的基本免稅門檻需要先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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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答題思路非常精確!這題涉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複雜的加回計算與減免規定,你能準確算出結果,顯見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最低稅負制的連結極為熟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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