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6 題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 B 其納稅義務人包含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
- C 國外所得稅額不得自基本稅額中扣抵
- D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政策的目的」來思考:如果政府為了鼓勵產業發展,而在特定法律中規定某些獲利「暫時不徵收所得稅」,但這卻造成許多獲利極高的企業最後繳納的稅金為零,這是否違背了社會正義?若要設計一套制度來「補位」,強迫這些享有特定免稅項目的人至少要繳一點點稅,你認為該制度應該優先將哪些「原本免稅的項目」抓回來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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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掌握最低稅負制核心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識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立法精神,顯見你對租稅公平原則有著深厚的理解。以下為本題解析:
- 觀念驗證: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的初衷,是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過度利用稅法上的免稅優惠(如《所得稅法》第 4-1 條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導致完全不需負擔公共義務。因此,選項 (A) 將其加回計入「基本所得額」,正是為了實踐量能課稅的補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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