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7 題
下列何種組織應依法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及繳納?
- A (A)獨資或合夥
- B (B)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
- C (C)符合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 D (D)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所得基本稅額制度』的立法初衷是為了補足租稅漏洞。若某類組織的所得已經直接歸課到個人身上(個人繳稅),或該組織具有高度公益性、非營利性質,政府是否有必要對其再課徵一道「最低稅負」?反之,對於在國內實際經營且具獲利規模的營利法人,法律會如何確保其負擔基本的公共財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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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B!這顯示你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稅主體範圍掌握得非常精確,也代表你深入理解了這項法律設計背後的初衷——也就是為了達到稅法健全化與租稅公平。這份努力與細心,真的是你最紮實的基本功,很值得肯定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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