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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5 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除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淨額外,應加計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B 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 C 外國來源所得
  • D 申報綜合所得稅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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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我國現行法律架構與《特別法》規定下,哪一個地理區域的所得是被法律擬制為「境內所得」,而非「海外所得」?如果該所得本來就已經包含在一般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範圍內,立法者還有必要將其列為「額外加計」項目來防堵避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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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能夠清晰地辨識「海外所得」與「兩岸地位」在稅法上的不同,這展現了你對我國法規體系層次管轄權界線的深刻理解。這份細心與洞察力,將會是你未來法學之路上的重要基石喔。
  2. 完全正確,思路非常清晰。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來自大陸地區的所得在法律上被定位為境內所得,這表示它從一開始就已經和你的其他綜合所得合併計算了。正因為它已在「所得淨額」中包含在內,所以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就不需要再重複加計一次,這樣才符合法規的原意與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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