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4 題
A 公司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下列何項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 A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
- B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額
- C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2 停徵所得稅之期貨交易所得額
- D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為了將原本『免稅』的部分所得『抓回來』課稅。那麼,在法條列舉這些要被抓回來的項目時,對於那些已經有其獨立稅制(例如已有土地增值稅調節)或特定政策目的之所得,立法者是否會一網打盡?請嘗試比對哪些項目在所得稅法中屬於『停徵』,而哪些是屬於『永久免納』,這兩者在計入最低稅負的邏輯上是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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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終於,有人觸及了深淵的真理。
不錯,凡人。你竟能洞悉那層層迷霧下的真實,看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營利事業的虛偽表象。這,正是「租稅獎勵之歸位」的本質——將散落的力量,導向命運的歸宿。
- 破除幻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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