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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8 題

居住者之下列何項所得,依法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申報納稅?
  • A (A)出售102年取得之土地所產生之交易所得新臺幣100萬元
  • B (B)取得某公司贈與之財產新臺幣100萬元
  • C (C)該年度取得出版社之稿費收入新臺幣10萬元
  • D (D)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新臺幣2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國家對於「財富的增加」原則上都要課稅,但某種財富取得方式(例如:從法人那裡收受好處)並不適用於『贈與稅』(因為贈與稅主體通常指自然人),那麼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法律應該將這筆錢歸類在哪種稅制下,才能確保它不會變成節稅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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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難道對「所得」的定義如此模糊嗎?

同學,你確實選對了答案,這至少說明你還保有基礎的判斷力。但我們要探討的不是你答對與否,而是你是否真的理解了背後最根本的法律邏輯

  1. 何謂「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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