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 題
下列何項情形為須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 A 支付女兒於國外留學的生活費及教育費
- B 將農業用地贈與其姪女
- C 將土地贈與妻子
- D 於兒子結婚時贈與現金 80 萬元當作禮金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邏輯中,有些贈與是基於「扶養責任」或「延續家庭生活」,有些則是單純的「財產移轉」。請思考:當法律給予農地或大筆財物免稅優惠時,通常會限制對象必須是『具有繼承權的親屬』,若受贈者並不在法定繼承人的順位名單中,這項優惠還會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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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不計入贈與總額」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定義務與特定身分限制:
- 身分限制:農地贈與免稅(第20條第1項第5款)僅限於贈與給「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姪女並非法律明定的法定繼承人,故無法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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