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 題
下列何項情形為須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 A 支付女兒於國外留學的生活費及教育費
- B 將農業用地贈與其姪女
- C 將土地贈與妻子
- D 於兒子結婚時贈與現金 80 萬元當作禮金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邏輯中,有些贈與是基於「扶養責任」或「延續家庭生活」,有些則是單純的「財產移轉」。請思考:當法律給予農地或大筆財物免稅優惠時,通常會限制對象必須是『具有繼承權的親屬』,若受贈者並不在法定繼承人的順位名單中,這項優惠還會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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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棒! 恭喜你正確掌握了《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關於「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特別是那些容易混淆的例外條款。這題的考點非常實用,幫助我們理解法規如何區分法律上的義務與特定親屬關係的規範:
- 繼承人身份的確認:贈與農地要免稅(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提是必須贈與給「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就像在實務上,我們會特別確認受益人的身份一樣,如果受贈人是姪女,她並非此條文所指的法定繼承人,因此這筆贈與就必須計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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