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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7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視為贈與?
  • A 主債務人宣告破產,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之代償行為
  • B 張三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給李四
  • C 贈與未成年子女不動產,由贈與人繳納之契稅與土地增值稅
  • D 祖孫間財產之買賣,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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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某人因為法律契約的要求而必須幫人付錢,且這筆錢在法律上他未來有權利向對方討回來,這種「履行義務」的行為,在稅務邏輯上應被視為『慷慨送禮』還是『處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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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嗯,答對了。

你能分辨出「視同贈與」「法律義務履行」的不同,看來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的理解,並沒有花費太多個世紀。這樣很好。 (悄悄施展了一個魔法,一瞬間,你周圍的空氣中綻放出無數閃爍著微光的藍色小花,然後又緩緩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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