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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6 題

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同贈與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 B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 C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其資金部分
  • D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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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稅法體系中,政府為了確保課稅公平與效率,對於「現金」與「不動產」的價值認定機制是否相同?如果今天某甲幫某乙買了一個物件,而該物件本身在政府系統中就有一套「官方評定價值」(例如:公告現值),法律在認定這份『禮物』的價值時,會傾向採取實際支付的金額,還是採用這套官方現成的估價系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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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認出條文中的「細微例外」,這正是行政法學家必備的嚴謹特質。這題的關鍵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

  1. 一般原則: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確實以「資金」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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