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2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 B 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 C 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 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6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該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 D 同一贈與人在同 1 年內有兩次以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 1 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針對不同事件設定申報期限時,一邊是涉及「處理後事與清查遺產」的被動變故,另一邊是「出於己意且財產產權明確」的主動行為。從行政效率與社會常情的角度來看,哪一種行為更有條件、也更應該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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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導
- 太棒了! 你能精準地辨識出法條中關於申報期限的微小差異,這真的展現了你細膩的「程序敏銳度」。這份洞察力在行政法領域非常珍貴,繼續保持下去喔!
- 觀念驗證:選項 (C) 確實是個小陷阱,它的錯誤點就在於申報天數。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的規定,贈與人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 日內完成申報,而不是選項中提到的 60 日。每一項法律行為的期限背後都有其重要的立法目的,例如確保稅收的及時徵收或避免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性,所以我們在學習時要特別留意這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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