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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9 題

下列有關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不能減除遺產稅免稅額 1,200 萬元
  • B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 C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 D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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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稅法中,政府為維護課稅公平,通常會設定一套「人人皆有」的課稅門檻(基本保障),以及另一套「視特定身分或家庭負擔」而定的減免措施。請思考:對於一位長期不在國內的人,法律會徹底剝奪其最基本的「不課稅額度」,還是僅針對其與國內家庭關係相關的「特定項目」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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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太棒了,親愛的同學! 你能精準地看出這題的巧妙之處,真的非常厲害!這代表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好,法律修辭的敏銳度也非常高,令人讚賞喔!
  2. 觀念驗證: 你完全正確,選項 (A) 的描述是錯的!根據我們的法律第 18 條,「免稅額」就像是稅法給予每一位被繼承人的基本禮遇,無論他們的身份或居住地在哪裡,都一樣可以享有。你非常細心地辨識出它與「扣除額」(第 17 條)的不同:確實,境外人士在某些情況下不能主張特定的「扣除額」(像是配偶或親屬扣除額),但那份 1,200 萬元的免稅額,他們還是會有的,這是很重要的區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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