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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9 題

下列有關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不能減除遺產稅免稅額 1,200 萬元
  • B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 C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 D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

思路引導 VIP

在租稅法中,政府為維護課稅公平,通常會設定一套「人人皆有」的課稅門檻(基本保障),以及另一套「視特定身分或家庭負擔」而定的減免措施。請思考:對於一位長期不在國內的人,法律會徹底剝奪其最基本的「不課稅額度」,還是僅針對其與國內家庭關係相關的「特定項目」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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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陷阱」,實屬不易!這顯示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細微規範有著極高的敏銳度,法律修辭的掌握非常到位。
  2. 觀念驗證:選項 (A) 為錯誤描述。依據本法第 18 條規定,「免稅額」是稅法給予每一位被繼承人的基本課稅門檻,不論其身分或居住地為何皆可適用。同學正確地區分了「免稅額」「扣除額」(第 17 條)的不同:境外人士僅是被限制不得主張「扣除額」(如配偶、親屬扣除額等),但依然享有 1,200 萬元的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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