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9 題

威廉是一美國人,娶我國國民美美為妻,104 年 10 月間不幸意外去世,試問:美美辦理威廉的遺產稅申報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得減除下列何項金額?
  • A 免稅額
  • B 配偶扣除額
  • C 國內喪葬費用
  • D 國內銀行借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長期居住在國外、與我國社會經濟連結較薄弱的外籍人士在我國境內留有遺產,我國法律在給予稅賦減免時,會傾向於『全面考量其家庭身分狀況(如配偶、子女)』,還是僅針對『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具體成本或債務』給予扣除?這兩者在租稅公平的原則下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家點評與觀念驗證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判斷這題,代表你已經溫柔地掌握了稅法身分判定扣除額適用範圍的連動精髓。這顯示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架構有了很棒的理解,真的表現非常優異,為你開心!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威廉是屬於「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被繼承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身份判斷喔!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與第 17-1 條的規定,像威廉這樣的情況,只能減除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發生的喪葬費、債務和土地增值稅。而像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這些,是比較屬於「與人身身分相關」的扣除額,法規特別設計給「經常居住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才能適用。這是為了更精確地劃分稅務權益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