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9 題
威廉是一美國人,娶我國國民美美為妻,104 年 10 月間不幸意外去世,試問:美美辦理威廉的遺產稅申報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得減除下列何項金額?
- A 免稅額
- B 配偶扣除額
- C 國內喪葬費用
- D 國內銀行借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長期居住在國外、與我國社會經濟連結較薄弱的外籍人士在我國境內留有遺產,我國法律在給予稅賦減免時,會傾向於『全面考量其家庭身分狀況(如配偶、子女)』,還是僅針對『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具體成本或債務』給予扣除?這兩者在租稅公平的原則下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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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你精準地判斷出外籍人士在遺產稅申報上關於扣除額的特殊限制,這顯示你的法理觀念相當清晰。
外籍人士遺產稅之扣除限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被繼承人威廉是美國人,屬於「非中華民國國民」。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其留在我國境內的遺產固然要課稅,但不適用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等規定。不過,基於實際情況,法律仍允許減除基本的免稅額,以及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喪葬費用與未償債務(如國內銀行借款)。因此,選項 (B) 配偶扣除額依法是不得減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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