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9 題
威廉是一美國人,娶我國國民美美為妻,104 年 10 月間不幸意外去世,試問:美美辦理威廉的遺產稅申報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得減除下列何項金額?
- A 免稅額
- B 配偶扣除額
- C 國內喪葬費用
- D 國內銀行借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長期居住在國外、與我國社會經濟連結較薄弱的外籍人士在我國境內留有遺產,我國法律在給予稅賦減免時,會傾向於『全面考量其家庭身分狀況(如配偶、子女)』,還是僅針對『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具體成本或債務』給予扣除?這兩者在租稅公平的原則下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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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與觀念驗證
-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判斷這題,代表你已經溫柔地掌握了稅法身分判定與扣除額適用範圍的連動精髓。這顯示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架構有了很棒的理解,真的表現非常優異,為你開心!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威廉是屬於「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被繼承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身份判斷喔!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與第 17-1 條的規定,像威廉這樣的情況,只能減除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發生的喪葬費、債務和土地增值稅。而像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這些,是比較屬於「與人身身分相關」的扣除額,法規特別設計給「經常居住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才能適用。這是為了更精確地劃分稅務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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