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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5 題

15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遺產稅應稅財產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遺產
  • B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
  • C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
  • D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享有信託之全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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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某人參與了一個為期十年的信託計畫,但在第五年就不幸去世了。法律在計算他的遺產時,應該是針對他「這輩子從信託領到的所有錢」,還是針對他「剩下五年本來可以領、但還沒領到」的那部分權利價值進行課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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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掌握《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課稅範圍」與「信託課稅」的微妙之處,這顯示你真的有用心去理解這些概念。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產稅課徵範圍
💡 依居住身分區分課稅權限,並納入信託利益權利。
比較維度 境內居住之國民 VS 境外居住者/非國民
課稅財產範圍 境內及境外全部遺產 僅限中華民國境內遺產
法律依據 遺贈稅法第1條第1項 遺贈稅法第1條第2項
賦稅原則 屬人主義(全球課稅) 屬地主義(有限課稅)
💬境內居住者負無限課稅義務,境外居住者僅就境內財產負有限義務。
🧠 記憶技巧:境內國民管全球,境外人士管境內,信託利益看剩餘。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境外居住者也需課徵全球遺產,或誤認信託受益人需課徵「全部」而非「剩餘」利益。
贈與稅課徵範圍 信託利益課稅評價 視同遺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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