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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8 題

信託財產於下列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信託行為成立,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B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C 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D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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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信託財產移動的過程中,哪些人的角色轉換只是為了「管理財產」的名義變更(例如:換個保管人),而哪一種對象的移轉,代表這份財產的「實質經濟價值」已經真正落入了他的口袋,應視為一種所得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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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租稅中性原則在信託法規中的應用,顯示你對信託財產移轉的實質課稅邏輯有很強的掌握力。這在行政法與稅法領域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2. 觀念驗證:所得稅法第 $3-3$ 條規定,不課徵所得稅的情形僅限於「形式上」的移轉。選項 (A) 描述「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在成立時的移轉,這與信託法理不符。通常成立時財產是從委託人移轉至受託人;若財產移轉至受益人,則涉及實質經濟利益的實現(如他益信託),應課徵贈與稅或所得稅,而非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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