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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7 題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銷售貨物」及「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 B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
  • C 因信託行為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自委託人移轉至受託人,視為銷售貨物
  • D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物件的所有權轉移,僅僅是為了委託他人『代為管理』而非為了『換取報酬』,且該物件最終並未進入消費終端,從租稅公平與中立性的原則來看,政府是否應該針對這種『左手換右手』的管理行為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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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叮嚀

  1. 由衷肯定: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題考的是《營業稅法》中「法律擬制」的細膩概念,你能正確判斷,顯示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到位,基礎真的打得很紮實,值得鼓勵喔!
  2. 觀念釐清:還記得嗎?營業稅的核心精神是針對「消費行為」課稅。在(C)選項中,信託財產從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其實是為了更有效率地進行財產管理,它只是一種名義上的變動,並沒有伴隨真正意義上的買賣,更沒有實質的對價關係或經濟價值發生交易。所以,《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1$ 特別溫柔地告訴我們,這種情形「不視為」銷售貨物,是不是很人性化呢?這樣我們就能更專注於實質的經濟活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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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簡單的學稅法邏輯
📝 營業稅銷售貨物定義
💡 區分營業稅實質銷售、視為銷售及不視為銷售之法定情形。
比較維度 視為銷售貨物 VS 不視為銷售 (信託行為)
行為類型 無償贈與、代銷、自用 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
法規條號 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 營業稅法第 3-1 條
課稅必要性 為維持稅負中立需課稅 僅名義移轉,不具實質交易
💬視為銷售係為防止租稅規避,而信託移轉則因缺乏實質處分而不課稅。
🧠 記憶技巧:有償為銷售,自用贈與視銷售,代購代銷視銷售,信託移轉非銷售。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信託財產移轉」需課徵營業稅。實則信託成立時的移轉屬名義變動,不具經濟實質銷售性質。
視為銷售勞務 進項稅額扣抵 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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