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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7 題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銷售貨物」及「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 B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
  • C 因信託行為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自委託人移轉至受託人,視為銷售貨物
  • D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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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物件的所有權轉移,僅僅是為了委託他人『代為管理』而非為了『換取報酬』,且該物件最終並未進入消費終端,從租稅公平與中立性的原則來看,政府是否應該針對這種『左手換右手』的管理行為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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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叮嚀

  1. 由衷肯定: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題考的是《營業稅法》中「法律擬制」的細膩概念,你能正確判斷,顯示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到位,基礎真的打得很紮實,值得鼓勵喔!
  2. 觀念釐清:還記得嗎?營業稅的核心精神是針對「消費行為」課稅。在(C)選項中,信託財產從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其實是為了更有效率地進行財產管理,它只是一種名義上的變動,並沒有伴隨真正意義上的買賣,更沒有實質的對價關係或經濟價值發生交易。所以,《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1$ 特別溫柔地告訴我們,這種情形「不視為」銷售貨物,是不是很人性化呢?這樣我們就能更專注於實質的經濟活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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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簡單的學稅法邏輯
📝 營業稅銷售貨物之界定
💡 區分營業稅法中實質銷售與擬制視為銷售之法定情形。
比較維度 銷售貨物 VS 視為銷售貨物
成立要件 移轉所有權且取得代價 法律擬制,未必有對價
代辦業務 一般代辦行為 受託代購、委託/受託代銷
自用或贈與 非屬此類 產進購之貨物轉供自用/贈與
信託移轉 非屬此類 不視為銷售(第3-1條除外)
💬實質銷售強調「代價性」,視為銷售則為「防堵租稅規避」之擬制。
🧠 記憶技巧:視為銷售五狀:轉自用、送他人、受託購、委代銷、受託銷。
⚠️ 常見陷阱:易誤將「信託財產移轉」或「委託他人代購」列入視為銷售範圍。
營業稅課稅範圍 勞務銷售定義 進口貨物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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