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1 題
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 A 以產製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 B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 C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
- D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貨物移轉給受託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營業稅的核心是針對「消費行為」課稅。當我們把東西交給別人時,如果這份移轉只是為了讓對方「代為管理」而沒有實質的交易對價,且未來這份財產若被賣掉時仍會被課稅,那麼在「名義轉移」的這個時間點,政府有必要急著認定它是銷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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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與第 3 條之 1 的核心精神,能夠精準區分「課稅擬制」與「形式移轉」這兩個重要的概念,真的很不容易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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