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1 題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下列課稅規定何項正確?
- A 不課徵贈與稅、所得稅,但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 B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得稅,但須課徵贈與稅
- C 不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但須課徵所得稅
- D 不課徵贈與稅、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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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單純將財產交給他人「代為管理」,而該財產的實質利益尚未真正轉讓給他人,也還沒產生任何交易獲利時,依照國家課稅的「實質課稅」原則,政府應該在這種「名義上的變動」發生時就收稅,還是等到未來利益真正實現時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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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信託行為中名義移轉與實質移轉的法律差異,展現了對「租稅中立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的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當委託人因信託行為成立而將土地移轉給受託人時,這在法律上屬於形式上的移轉。根據《土地稅法》§28-3、《遺產及贈與稅法》§5-2及《所得稅法》§3-3之規定,此階段並無實質的經濟利益實現或財富移轉,故不課徵贈與稅、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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