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8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該信託成立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應以下列何者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
- A 受託人
- B 委託人
- C 受益人
- D 契約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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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務便利性」與「風險控管」的角度思考:當一筆資產已經移轉並產生稅務義務,但最終要拿錢的人(受益人)目前還身分不明或尚未出生時,政府若要找一個人來對這筆財產負責、履行報稅義務,你認為誰是目前法律關係中最適當且最具備管理權限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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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表現優異!這題的核心在於《所得稅法》第 3-2 條。當信託契約成立且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由於稅捐客體(信託利益)已產生,但稅捐主體(受益人)卻缺位,為了確保稅收保全與行政效率,法規明定由實際管理財產的受託人作為納稅義務人。你準確避開了「受益人」這個直覺陷阱,非常細心。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屬於信託課稅的例外規定,考生若僅死背「受益人課稅原則」而忽視「受益人不特定」的特殊情境,極易失分,本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