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依所得稅法信託課稅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不課徵所得稅
- B 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不課徵所得稅
- C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信託財產之收入應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併計受託人之所得額課稅
- D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理原則:當一個人受託管理他人的資產時,如果法律強制將這筆「別人的收入」與他「自己的薪水」加總在一起來決定適用的稅率級距,這在租稅公平與財產獨立性的原則下,會產生什麼樣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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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信託課稅中「納稅義務人」與「所得歸戶」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 觀念驗證:信託課稅的核心在於「導管原理」。選項 (C) 的錯誤在於:雖然受益人不特定時由受託人負責申報,但信託所得應與受託人的個人所得「分別計算」。若併計受託人所得,將導致受託人因代管財產而適用更高的累進稅率,違背課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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