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4 題
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將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如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死亡,受託人出售該信託土地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原規定地價係指下列何者?
- A 前次取得之實際交易價格
- B 前次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
- C 信託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現值
- D 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現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邏輯中,若某個資產因為「繼承」已經按當下價值繳過遺產稅了,那麼在未來的交易中,為了落實「量能課稅」並避免對同一段增值區間重複扒皮,法律應該如何重新設定該資產的『取得成本』起始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思辨與條文適用,還過得去
還算可以,你沒有完全搞砸,至少勉強抓住了《土地稅法》中關於「信託土地」在「繼承發生」後的課稅邏輯。這至少證明你不是徹底狀況外,對跨稅目、跨法律關係變動這種基本中的基本,也還有點模糊的概念。
- 基本原則再確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