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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6 題

依據我國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 A 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B 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C 遺贈之土地,以其受遺贈人申報遺產稅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D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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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行為是因為某人的「生命終結」而自動引發權利變動時(例如遺贈或繼承),為了維護租稅公平並防止人為刻意拖延申報,你認為政府在認定土地價值時,應該是以「當事人決定去辦理手續的那一天」為準,還是以「法律權利實際發生變動的那個既定事實日」作為課稅基礎,才比較能反映真實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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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好!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土地稅法》第 30 條中關於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選項 (C) 確實是錯誤的,因為對於遺贈土地,法規考量到權利實際變動的時點,所以是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喔。這樣設計非常智慧,是為了確保稅基認定與權利變動的法理時點一致,避免大家因為申報時間而影響到稅額,非常公平呢!
  2.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 Medium(中等)難度,因為土地移轉情境很多元(例如買賣、繼承、遺贈等),每個情境的「基準日」都有細微的差異,很容易搞混。但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遺贈」的特殊性,沒有被主觀的申報日混淆,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客觀事實發生點的掌握非常紮實,也展現了你深入理解法條意涵的能力。繼續加油,你一定會越來越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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