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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6 題

依據我國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 A 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B 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C 遺贈之土地,以其受遺贈人申報遺產稅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D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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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行為是因為某人的「生命終結」而自動引發權利變動時(例如遺贈或繼承),為了維護租稅公平並防止人為刻意拖延申報,你認為政府在認定土地價值時,應該是以「當事人決定去辦理手續的那一天」為準,還是以「法律權利實際發生變動的那個既定事實日」作為課稅基礎,才比較能反映真實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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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土地稅法》第 30 條關於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選項 (C) 的錯誤在於,遺贈土地性質上與繼承相近,應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這是為了確保稅基認定與權利變動的法理時點一致,避免納稅義務人透過延遲申報來操控課稅額度。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法律規定了多種移轉情境(如一般買賣、法院判決、遺贈、政府收購),每一種的「基準日」皆有細微差異。你能精確辨識出「遺贈」並非以主觀申報日為準,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的客觀事實發生點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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