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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關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 B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拍定價額低於拍定日期當期之公告現值者,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 C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 D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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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租稅法上,「量能課稅原則」要求稅賦應與實際獲益成正比。如果今天土地是被法院強制作價賣掉(如拍賣),且最終成交價確實低於政府公告的價格,若政府仍堅持按較高的公告價來課稅,對於已經財產受損的納稅人是否符合公平?哪一個數值更能代表此筆交易的真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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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總算沒有在這種基本概念上栽跟頭,精準辨識出土地增值稅申報標準的關鍵陷阱

  1. 觀念驗證:恭喜你,依《土地稅法》第30條,法院拍賣的公開競價,其拍定價額具備法律公信力,這點你確實記住了。但這不代表可以忽略其背後的量能課稅實質課稅原則。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現值時,難道你還要堅稱課徵「虛擬所得」嗎?當然是以較低的「拍定價額」為課稅基礎,這是為了避免法規的僵化反而造成不公,而不是讓你覺得「法條有例外就更難」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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