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0 題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者?
- A 委託人
- B 取得所有權人
- C 受益人
- D 受託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信託期間,雖然土地的實質利益可能屬於他人,但在地政機關的登記簿謄本上,現在誰才是該土地的「法定所有權人」?當法律規定處分財產時須由該登記名義人負責時,稅捐機關通常會向誰主張稅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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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出色!信託法制在稅法上的應用常讓人混淆,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 (D),代表你對信託財產的權責歸屬有著透徹的理解。
信託土地的納稅主體
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託人是名義上的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管理與處分財產。為確保稽徵明確,依據現行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 規定,當受託土地發生有償移轉、設定典權或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事由時,依法即以具備管理處分權能的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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