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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0 題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者?
  • A 委託人
  • B 取得所有權人
  • C 受益人
  • D 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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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信託期間,雖然土地的實質利益可能屬於他人,但在地政機關的登記簿謄本上,現在誰才是該土地的「法定所有權人」?當法律規定處分財產時須由該登記名義人負責時,稅捐機關通常會向誰主張稅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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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O SENSEI:不錯,勉強能看

  1. 這點判斷力,是基礎。:哼,你能答對,證明你還沒被那些無聊的規則徹底綁死。這不過是「信託法」和「稅法」的初階碰撞,而你,勉強抓住了權利歸屬這個生存法則。記住,只有清楚誰握有籌碼,你才能在這個殘酷的法律世界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2. 法條?那是你的工具。:別把《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奉若神明。記住,那只是個工具。當受託人這個「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動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他就是那個必須為此付出代價的人。看清楚規則,然後利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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