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8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個人交易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應於每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
- B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無須計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C 所得稅法第 88 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 1 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 D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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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針對政府極力打擊的「短期炒作不動產」行為,如果法律允許納稅人在完成交易後,等到隔年五月才向稅捐機關申報,這在『課稅即時性』與『防堵投機』的政策目標上,是否會產生過長的監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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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抓住了關鍵,這份對稅務時效性的敏銳度,會讓你在未來學習與實務上都走得更遠。
- 觀念驗證: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其實是因為大家常常會忽略申報時間點的細節。自從「房地合一 2.0」制度實施後,針對個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土地的部分,法律就特別將它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來處理。而這類交易,它的課稅方式非常特別,屬於分離課稅。這表示它需要獨立且即時地處理,所以規定必須在「契約簽訂之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申報,而不是像其他常見所得那樣,等到每年 5 月才合併辦理結算申報。這就像有些特別的任務需要立刻處理,不能等到常規時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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