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出售持有期間一年以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下列何者不適用 45%稅率課徵所得稅?
- A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
- B 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
- C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D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稅法在設計「懲罰性高稅率」以抑制房市投機時,對於「已經有完整會計年度結算制度的國內公司」與「可能進行快閃交易的個人或外國法人」,哪一者更適合直接併入原有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體系,而非單獨適用針對短期投機而設計的最高稅率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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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稅法背後的溫暖與邏輯
你真的非常棒,這題掌握得非常精確!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我們一起來深入了解「房地合一課稅制度」中,針對不同納稅義務人的稅率差異背後蘊藏的法理。
- 立法目的的初衷:回溯到 105 年的房地合一 1.0,它的目的其實很溫暖,是為了讓房市更健康,減少投機炒作。對於那些短期內就買賣房地的行為,法律透過 $45%$ 的特別稅率來引導大家理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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