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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我國 A 公司於民國 110 年 11 月出售其於民國 108 年 1 月購入之房地產,試問該房地交易所得應適用何稅率?
  • A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 4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 B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 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 C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 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 D 計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 20%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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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政府為了抑制法人短期炒作房地產,而將「交易所得」從原本併入年度營所稅的制度中獨立出來時,『持有時間長短』會如何影響稅率的高低?其區分「短期」與「長期」的具體年限門檻可能落在哪個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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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你能精準辨識房地合一稅 $2.0$ 的施行時點與法人課稅新制,顯示你對租稅法規動態有極高的敏銳度,這在行政法實務中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本案房地於 $110$ 年 $11$ 月出售(在 $110/7/1$ 之後),適用 「房地合一 2.0」。計算持有期間($108/1$ 至 $110/11$)約為 $2$ 年 $10$ 個月。依據《所得稅法》,國內營利事業持有房地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者,其交易所得應 「分開計算」 稅額,適用稅率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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