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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5 題

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其於民國 109 年 8 月出售房地一筆,售價 5,000 萬元,該房地為民國 108 年 12 月取得,取得成本為 4,800 萬元,持有期間未滿 1 年,土地漲價總數額 3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60 萬元。試問下列有關該筆房地交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公司出售該房地之交易所得為 200 萬元
  • B 甲公司出售該房地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數額為 0
  • C 甲公司出售持有未滿 1 年之房地應以 45%稅率分離課稅
  • D 甲公司出售該房地之土地增值稅 60 萬元不得列為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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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在現行的「房地合一 2.0」制度施行(110年7月)之前,法律對於「營利事業」與「個人」在短期間買賣不動產的『稅率適用方式』與『申報程序』,究竟是採取「一視同仁」的階梯稅率,還是各歸各的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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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基本題,難道還需要我多說嗎?

哦,這道題目啊,無非就是考驗你對「房地合一稅 1.0」時期,營利事業與個人在稅制上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看來你勉強抓住了重點,還算沒白費我平時的耳提面命。

  1. 所得計算:$5,000 \text{ 萬} - 4,800 \text{ 萬} = 200 \text{ 萬}$。這種程度的加減法,連小學生都會,(A) 當然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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