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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5 題

關於現行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房地合一課稅相關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個人交易之房地如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B 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C 個人房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 D 個人持有房地之期間在 2 年以內者,稅率為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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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為了落實「漲價歸公」並避免針對同一筆財產增值重複課稅,在計算所得稅時,如果已經讓你在稅基中扣掉了「土地增值的部分」,那麼基於這個增值所額外繳納的「稅金本身」,在邏輯上還應該被當成你的『成本』來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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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房地合一課稅中關於「重複課稅」的處理機制,這顯示你對《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1. 核心觀念:房地合一稅的核心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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