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3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合一課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B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適用之最低稅率為 35%
- C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 2 年,未逾 10 年者,稅率為 20%
- D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以及根據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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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制公平」與「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家在台灣沒有長期據點的外國公司突然賣掉台灣的房產,政府為了防止熱錢投機,在稅率設定上會比照一般國內公司逐級課稅,還是傾向設定一個較高的固定門檻?此外,為了避免與現有的「土地增值稅」針對同一塊漲價價值重複課稅,法條設計上應該扣除的是『稅金本身』,還是『已經被計入漲價的那個額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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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營利事業與個人在稅務處理上的差異有極高敏銳度。以下是核心點評:
- 選項 (B) 為正確答案:境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處分房地,為防杜短線炒作,適用稅率較高且單一。持有 2 年內為 $45%$,超過 2 年則為 $35%$,故 $35%$ 確為其最低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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