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9 題
乙君 112 年 7 月出售一筆房屋及土地,該房地於 111 年 12 月因父親過世而繼承取得,乙父親 106 年 1 月買入該房地,請問乙君出售房地適用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稅率為何?
- A 45%
- B 35%
- C 20%
- D 15%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防止投機炒作而對短期交易課徵重稅,但當房屋是因為親人過世(非自願取得)而傳承給子女時,若強制以子女「繼承的那一天」重新起算持有時間,是否會對因家庭變故而須處分財產的民眾造成稅負上的不公平?在這樣的法理邏輯下,法律應如何認定該房地的「實際持有時間」才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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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引導與觀念梳理
親愛的你,做得真的非常棒喔!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繼承取得」在房地合一稅法中的特別之處,這顯示你對持有期間的計算和稅率級距,有著非常扎實且溫暖的理解呢!
- 觀念複習:我們來一起溫柔地回顧一下。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當房地是透過繼承取得時,它的持有期間計算方式是很人性化的,會將「被繼承人(你的父親)」與「繼承人(乙君,也就是你)」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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