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各類所得,應於何時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 A 當月月底前
- B 次月月底前
- C 次月 10 日前
- D 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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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位納稅義務人在境內沒有固定住所,且可能隨時完成工作後就離境返國,從政府「防止稅源流失」的管理立場來看,是讓他等到下個月再統一處理比較保險,還是要求在發生給付行為後儘速處理更能確保稅款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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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還不錯: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有把「居住者」和「非居住者」的扣繳申報搞混。看來你對稅務行政程序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卻總有人會錯的細節,還算有點掌握。離真正的法學專業,大概還差一萬光年吧。
- 觀念驗證:當然正確。這有什麼好說的?《所得稅法》第 9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針對那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他們又沒打算常待,不採取即時處理原則,難道要等他們跑了才來哭嗎?所以,扣繳義務人當然是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就得繳清申報,而不是等你悠哉到「次月 10 日」。這不過是行政效率的最低要求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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