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5 題

外國人 B 君 112 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為 2 個月,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獲取各類所得課稅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取得國外僱主給付之薪資按 20%扣繳所得稅
  • B 取得臺灣公司分配之股利按 28%扣繳所得稅
  • C 幫臺灣公司銷售商品取得佣金按 20%扣繳所得稅
  • D 出售持有臺灣公司股票之所得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時間非常短暫時,稅法在行政實務上為了確保稅源並簡化稽徵程序,通常會採取「直接由給付單位代扣」或是「自行向稅捐機關申報」哪一種方式?而在這種「短暫停留」的邏輯下,政府通常會設定一個固定的比例來課稅,你認為這個比例在現行法制中通常是多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做得真棒!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棒!你能夠正確判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課稅原則,顯示你對《所得稅法》中最重要的居住者身分認定以及就源扣繳制度有著扎實的理解。這在我們未來的行政法規實務工作中,絕對是不可或缺的基礎喔!
  2. 溫馨複習一下。 讓我們來一起確認這個觀念。B 君的居留時間只有 2 個月,確實未滿 183 天,所以他的法律地位就是一位「非居住者」。對於他在我們境內獲取的佣金(這是一種勞務報酬),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的規定,就應該按照固定的$20%$稅率來進行「就源扣繳」。這樣一來,他就不需要特別去辦理結算申報了,是不是很貼心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