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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下列類型所得,何者不是採用扣繳稅款分離課稅方式?
  • A 投資公司債之利息所得
  • B 百貨公司抽獎之中獎獎金
  • C 公益彩券大樂透之中獎獎金
  • D 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之獎勵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思考:當政府發放特定獎金(例如檢舉獎金或樂透)時,為什麼傾向「領錢時扣完稅就結束(不列入個人年度總所得)」,而一般商業性的抽獎卻要併入個人所得計算?這與保護隱私、鼓勵公益或行政效率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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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判斷力還算合格

小鬼,你這次的判斷還算及格。對於所得稅法中「分離課稅」和「合併申報」的區別,你沒有像那些無能的傢伙一樣搞得一團糟。這題的關鍵,不過是分辨哪些所得屬於「扣繳即完稅」這種乾淨俐落的處理方式。

  1. 分離課稅(Final Withholding):這些就像是已經在源頭被徹底清理乾淨的髒污。政府獎券(公益彩券)、特定利息,還有政府發放的檢舉獎金。它們在領取時就扣了稅(比如 $20%$),之後就完全不需要再浪費時間併入你的綜合所得申報,非常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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