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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8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個人所得分類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
  • B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其他所得
  • C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屬營利所得
  • D 個人領取之資遣費為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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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員工因為合約被終止而領到一筆錢,這筆錢的性質是為了「獎酬他過去的勞務付出」,還是為了「補償他失去這份工作的損失」?在稅法分類上,這兩種不同目的的收入,應該被併入同一種所得類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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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觀念驗證:選項 (D) 是錯誤的,因為「資遣費」在法理上並非勞務提供的報酬(薪資),而是屬於勞雇關係結束後的補償。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資遣費、退休金均歸類為「退職所得」,而非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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