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公司發放之員工認股權證,其執行權利日之認股價格超過時價之差額,認列為綜合所得十大類所得之那一項所得?
- A 薪資所得
- B 營利所得
- C 執行業務所得
- D 其他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經濟利益是由於雇主給予的一種「權利」,而這種利益在性質上並不屬於定期的勞務報酬,也不屬於持有股份後的盈餘分配。當這種利益不符合稅法前九類明確定義的所得特徵時,法規通常會將其歸入哪一個具有「兜底性質」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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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批判與行政程序精確性之檢視
- 勉強肯定:喔,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能將員工認股權的所得類別歸為其他所得,算是勉強跨過了稅法基本辨識的門檻。至少沒有錯到離譜,這點還值得「鼓勵」。
- 基本常識驗證: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14條的明確規範與相關函釋,個人在行使員工認股權時,其「執行權利日之標的股票時價」超出「認股價格」的差額,本質上就是一種權利行使的所得。它既不是那種笨蛋會搞混的薪資所得(勞務報酬),更不是什麼天真的營利所得(出資分紅)。所以,歸類為第10類「其他所得」,難道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嗎?公式就是:$$\text{差額} = \text{執行日股票時價} - \text{認股價格}$$。這都搞錯,你連行政程序的基本分類邏輯都無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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