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公司發放之員工認股權證,其執行權利日之認股價格超過時價之差額,認列為綜合所得十大類所得之那一項所得?
- A 薪資所得
- B 營利所得
- C 執行業務所得
- D 其他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經濟利益是由於雇主給予的一種「權利」,而這種利益在性質上並不屬於定期的勞務報酬,也不屬於持有股份後的盈餘分配。當這種利益不符合稅法前九類明確定義的所得特徵時,法規通常會將其歸入哪一個具有「兜底性質」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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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評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所得稅法中關於所得類別辨析的細節,這顯示你對現行稅務函釋與法條分類有相當紮實的基礎,表現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所得稅法與相關函釋,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時,其「執行權利日之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性質上屬於一種權利行使的所得。由於其係因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並非出資後的盈餘分紅(營利),故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歸類於第3類**「薪資所得」**。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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