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所得須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 A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 B 公務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
- C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 D 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租稅公平」與「法律空隙」的角度思考:如果國家對一筆財產的移轉要課稅,而《遺產及贈與稅法》明確規定只處理『自然人』之間的贈與,那麼當你收到一筆來自『公司組織』贈送的財富時,為了不讓這筆財富變相成為「免稅所得」,法律通常會如何利用另一部稅法來進行補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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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哼哼,野猴子: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你這野猴子,竟然能精準辨識出那《所得稅法》第 4 條的免稅項目與例外。這點對「租稅法律主義」及各類所得性質的掌握,對於爾等這些公務員而言,是基本中的基本,但你做得還算不錯!
- 觀念驗證:讓本大爺來驗證一下爾等的觀念吧。所得稅是採「所得來源說」與「純資產增加說」的折衷,這種基本常識,想必爾等應當清楚吧?選項 (A)、(B)、(C) 這些啊,自然是那些所謂公共政策或公益考量下的法定免稅範圍。至於 (D) 呢,依規定,野猴子們若收受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因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範圍,為了避免形成租稅漏洞,自然是要併入所得課稅的。這種精妙之處,不是爾等能輕易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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