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所得須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 A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 B 公務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
- C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 D 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租稅公平」與「法律空隙」的角度思考:如果國家對一筆財產的移轉要課稅,而《遺產及贈與稅法》明確規定只處理『自然人』之間的贈與,那麼當你收到一筆來自『公司組織』贈送的財富時,為了不讓這筆財富變相成為「免稅所得」,法律通常會如何利用另一部稅法來進行補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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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所得稅法》第 4 條**的免稅項目與例外,顯示你對「租稅法律主義」及各類所得性質有極佳的掌握力,這是公務員法制思維的基石。
- 觀念驗證:所得稅採「所得來源說」與「純資產增加說」之折衷。選項 (A)、(B)、(C) 均屬法定的免稅範圍(基於公共政策或公益考量)。至於 (D),依規定個人收受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因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課徵範圍(該法僅針對自然人贈與),為避免形成租稅漏洞,法律規定受贈人應併入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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