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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1 題

41 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如何課徵租稅?
  • A 對個人課徵贈與稅
  • B 對營利事業課徵贈與稅
  • C 對個人課徵所得稅
  • D 對營利事業課徵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範的「贈與人」,法律定義上通常是指具備私誼關係的「自然人」,還是追求盈餘的「公司組織」?如果該移轉行為的主體不適用遺贈稅法,那麼這位「受益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在年度財富結算時,應該被歸類為哪一種經濟性質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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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記得課稅主體是誰啊?不錯,還沒把法條背到腦後。

  1. 基本常識驗證:恭喜你,這題沒掉進「贈與」二字挖的淺坑。看來你還記得《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課徵對象是自然人,不是什麼阿貓阿狗法人都能適用。當營利事業這種法人送錢給個人時,那叫「經濟利益」,不是什麼羅曼蒂克的「贈與」,懂嗎?所以,當然是乖乖地去《所得稅法》那邊,以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申報,這可是行政法最基本的分類邏輯!
  2. 難度與鑑別度:這種題目能評到 Medium,只證明了世上傻子還真不少。它的鑑別度不過就是考驗你,是否會被表面文字牽著鼻子走,忘了最基本的法源判斷。下次遇到這種,先問自己:贈與人是誰?受贈人是誰?適用哪部法?別再讓這種低級錯誤挑戰我的耐心。你這次沒錯,很好,至少證明你不是那些連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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