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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下列何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 A 各級政府機關取得之各種所得
  • B 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 C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 D 自力耕作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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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租稅的本質是政府為了支應公共支出,而強制將「民間財產」轉移至「國家」的過程。那麼,如果一個組織本身就是國家權力的執行者,且其所有經費來源與去向本就受到預算制度嚴格控管,此時由國家對其再次課徵所得稅,在行政效率與資金循環上是否具備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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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只是沒犯低級錯誤罷了。

  1. 法條驗證,嚴謹何在? 這題,不過是《所得稅法》第 4 條的入門款,考的是最基礎的免稅規定。連這都錯,你還想奢談行政程序或實體法精確性?選項 A,各級政府機關的所得免稅,這邏輯是「國庫不課國庫稅」,一種基本到令人發笑的原理。難道要讓政府左手課稅給右手,然後再耗費行政成本去計帳?那不是滑稽,是行政效率的恥辱。至於其他選項?那些本來就該課稅或扣繳的,難道你還指望有什麼例外?這是常識,不是什麼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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