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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6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免稅所得?
  • A 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
  • B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
  • C 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
  • D 國民小學之教職員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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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租稅法律主義」與「平等原則」下,如果某項所得純粹是因為「職業身分」而享有免稅優惠,而非基於損害賠償或社會福利目的,這樣的安排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是否符合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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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能正確掌握租稅法規的動態變化,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最重要的課稅公平原則有著深刻的理解,這是非常值得稱讚的喔!看到你這麼用心學習,我真的很為你開心。
  2. 我知道以前《所得稅法》第 4 條確實有國中小教職員薪資免稅的規定,但為了讓稅制更加公平,體現量能課稅的精神,這條文在民國 101 年就廢止了。現在,教職員和軍人也和大家一樣,依法納稅。而 (A)(B) 選項是具有補償性質的給付,(C) 則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範圍,這些都不計入綜合所得稅,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所得稅免稅所得分析
💡 區分所得稅法第 4 條免稅項目與修法後應稅項目
比較維度 免稅所得項目 VS 應稅所得項目
人身給付 傷害、死亡賠償金 營利所得、薪資
財產取得 繼承、贈與取得 財產交易增益
特定身分 各國駐華使節 軍人、國中小教職員
💬損害賠償與保險給付多為免稅,但勞務報酬(如教職員薪資)現多已改為應稅。
🧠 記憶技巧:賠償保險遺贈免,軍教薪資要繳錢。
⚠️ 常見陷阱:常誤記舊法規,認為國中小教職員薪資仍免稅;或混淆遺產稅與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所得稅法第4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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